四川众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众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169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众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