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川0823执保118号
四川众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
执行申请人四川众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财产保全一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限额48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名下账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分理处,账号:×××50,限额485000.00元。实际冻结48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