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5 民抗3号
抗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审被告: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子刚。
原审被告:**,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原审被告:陕西梦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
原审原告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梦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于 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陕 05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以渭检民监[2021]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荔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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