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梦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唐子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韵琦,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宁,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原审被告:陕西梦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
再审申请人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德公司)、原审被告**、陕西梦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筑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筑德公司与凯信德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筑德公司无需向凯信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挂靠筑德公司承接工程的情形下,径直认定筑德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2、案涉工程项目部印章系**私刻,私刻印章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承担,与筑德公司无关。3、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4、欠款确认书系单方制作,筑德公司不知情、不认可,对筑德公司无法律约束力。(二)原审对筑德公司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违反法定程序。凯信德公司诉筑德公司、**、梦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筑德公司从未收到过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申请人是在凯信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账户被冻结后才得知被起诉之事。综上所述,筑德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筑德公司对**拖欠凯信德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证据认定、诉讼程序中存在错误,是严重显失公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审诉讼费由凯信德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按照申请人筑德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送达无果后,采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当,送达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公告送达原审判决书,申请人筑德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已远超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筑德公司认为案涉《欠款确认书》是虚假的、案涉项目部公章系假公章、案涉筑德公司与陕西静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陕0523民初3233号案件系虚假诉讼等,申请人再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根据审查谈话中申请人陈述,其于2019年6、7月份收到执行通知书,2019年12月份被分两次执行了一、二十万元,最迟此时其就应当知道该情况,但其2020年12月24日才提出再审,已超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
综上所述, 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 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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