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德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执行人: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德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唐子刚。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荔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限制消费,并依申请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政文

袁宏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吝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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