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德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执行人: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德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唐子刚。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筑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凯信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限制消费,并依申请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政文
审判员马波
审判员袁宏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吝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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