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4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66237506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崇文镇。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附城镇。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景西路。
本院在执行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韩某某追偿权一案中,依据本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4民特387号民事裁定书,***、韩某某应支付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债务款2761811.99元,其中欠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债务款819611.99元;欠***代偿债务款19422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晋城市景西路*****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书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晋城市景西路*****房屋一套。
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景国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