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4执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西溪巷3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崇文镇。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附城镇。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景西路。
申请人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24民特387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人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债务款819611.99元,偿还申请人***代偿债务款1942200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韩某某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泽州分中心存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泽州分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景国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