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81民初918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平,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姬忠兴,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贾先德,任经理。
被告: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陵川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斌,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亮,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芬,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陵川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陵川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露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兰兰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