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03财保1号
申请解除保全人:党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西关综合市场
申请人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陕05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渭南市华州区XX社XX庙XX社的存款690000元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渭南市华州区XX社XX庙XX社的存款69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建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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