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812149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1312号楼11012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金津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金津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