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异141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楼**1012。
法定代表人:肖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丽芳,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华晶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郑元芳。
被申请追加人:吴洪欣,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
被申请追加人:郑元芳,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依据(2017)京0108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京0108执17313号]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吴洪欣、郑元芳为被执行人。
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吴洪欣、郑元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张占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