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阳,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娇,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13号12号楼1层1012。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艳,女,该公司人事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星际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阳、叶小娇,上诉人蓝色星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艳、王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蓝色星际公司向***支付:1.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8859.48元;2.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2000元;3.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3日病假期间工资差额2942.53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5.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1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7655.20元;6.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3730.12元;7.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工资差额321.8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每月工资标准是12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蓝色星际公司按月工资标准8000元发放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减少劳动报酬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蓝色星际公司应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2000元。2.***未领取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8859.48元,一审法院以邮件推测蓝色星际公司已向***支付该部分差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以月工资标准12000元为基数核算。4.***自2018年起每年享有15天法定年休假、10天福利年假,2018年、2019年包括福利年假在内***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6天,未休福利年假部分也应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于2019年2月25日下午、2月26日休1.5天事假,按照月工资12000元的工资标准核算,在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后,蓝色星际公司仍应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3730.12元。6.***2019年3月实际出勤3.5天,按照月工资12000元的工资标准,在扣除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该月应发工资为161.42元,该数额低于出勤3.5天所对应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蓝色星际公司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支付***2019年3月工资321.84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病假工资标准,***与蓝色星际公司之间没有病假工资的约定,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计算,即按照***工资的100%核算,《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的是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非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蓝色星际公司辩称,关于工资标准,同意一审判决的认定。***自入职后第一个月就索要工资明细单,***所主张的工资差额期间,其曾数次索要工资明细单,对工资标准知情。***每次收到报销款和工资都是第一时间提款或者转出,其相当清楚工资标准和报销款的变化,***在职期间没有对工资标准提出过任何异议。关于8859.48元工资差额,***曾在邮件中确认过当月差额仅为666.82元,***同时还询问工资差额是不是在7月份补发完毕,足以证实***主张的8859.48元已经支付完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答辩意见同蓝色星际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对于病假工资适用法律正确。
蓝色星际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蓝色星际公司无需支付***:1.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36.90元;2.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644.73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4.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10298.85元;5.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通讯费742.5元。事实和理由:1.关于***的出勤情况。***在2018年4月13日、16日、18日、23日无任何打卡记录,26日、27日仅有下班时间打卡记录,但在上述日期蓝色星际公司的其他员工可以正常打卡,未正常打卡员工都填写外出记录表并由主管确认,蓝色星际公司的打卡机仅是工作日某个时间段出现故障,在打卡机正常状态下,***没有打卡记录,***对此未作出说明解释;《员工手册》规定全体员工实行坐班制及上下班打卡,2018年12月3日,蓝色星际公司向***发送“关于金融事业部考勤调整通知”,要求每日上下班指纹打卡记录考勤,如有外出安排及时填写外出单并由部门总监签字后生效,该规定与《员工手册》规定相同,在此只是重申并非改变考勤方式。依据考勤记录,2018年12月3日、4日、5日、13日、25日、26日,***存在上下班未打卡或外出没有外出单的情况。蓝色星际公司就上述非正常考勤情况曾要求***作出解释,但***未作出解释和说明。蓝色星际公司在***无正常考勤记录且未提交任何有关其工作证据的情况下,依用工自主管理权在上述日期按***缺勤旷工处理并扣除其旷工期间的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主张拖欠工资的事由不成立,对于旷工认定有争议导致的少发工资,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关于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规定,不适用于事业单位,故***在保定学校的工龄不应累计计算,***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而非15天。2018年、2019年***在职期间年休假均已休完,蓝色星际公司不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4.***未向蓝色星际公司提供任何劳动,通讯费非因工作原因产生,故其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通讯费不应由蓝色星际公司承担。
***辩称,不同意蓝色星际公司的上诉请求。1.同意一审判决对于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通讯费的认定。2.蓝色星际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同***上诉意见。3.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蓝色星际公司:1.支付其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8859.48元;2.支付其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2000元;3.支付其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36.9元;4.支付其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3日病假期间工资差额1839.08元;5.支付其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2644.73元;6.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7.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7655.20元;8.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3730.12元;9.支付其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工资差额321.84元;10.为其报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通讯费742.5元;1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蓝色星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1年3月工资差额8500元;2.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差额232000元;3.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4月工资差额2236.9元;4.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471.26元;5.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6.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至2019年3月10日未休年假工资15448.28元;7.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1960.5元;8.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3月工资差额321.84元;9.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手机费报销款594元;10.***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1日***入职蓝色星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载明“甲方(蓝色星际公司)确保乙方(***)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详见《岗位聘任书》”,第四十七条载明《岗位聘任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劳动合同的续订书显示,双方此后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后续订了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因***以蓝色星际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11日解除。
双方针对以下情况均各执一词:
一、工资情况。
2010年6月1日蓝色星际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岗位聘任书》载明:“二、本聘任书生效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四、……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600元/月;岗位工资2000元/月;技能工资200元/月;学历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不高于6200元/月”。
2011年3月17日蓝色星际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岗位聘任书》载明:“二、本聘任书自2011年1月7日起生效。……四、甲方每月20日(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提前到最后一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3500元/月”。
2012年3月29日蓝色星际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岗位聘任书》载明:“二、本聘任书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四、甲方每月20日(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提前到最后一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5000元/月”。
双方均确认每月20日左右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但就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主张其在职期间工资标准一直应为每月12000元,蓝色星际公司主张2011年3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将***的工资调整为3500元;2012年3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将***的工资调整为50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因系涨工资未签书面协议)将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标准调整为60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因系涨工资未签书面协议)将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工资标准调整为8000元;工资标准上涨的同时报销额度亦经协商一致作了调整,故自2016年1月开始除通讯费外无报销额度。双方针对以下期间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各执一词:
(一)2011年3月工资。
***主张蓝色星际公司欠付其2011年3月工资差额8859.48元,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当月报销额度为8859.48元,已由人事李某1通过现金形式向其支付,***在离职前从未提出异议。蓝色星际公司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财务凭证。(1)记账凭证显示“李某1人事部业务费借款2011.4.25其他应收款/员工往来-人力资源部李某1-借方8859.48”“李某1人事部业务费借款库存现金/本部现金/人民币-贷方8859.48”。(2)借款单显示日期为2011年4月21日,资金性质为现金,借款理由为人事业务借支,借款数额为8859.48,借款人为李某1,另加盖“现金付讫”印章。(3)记账凭证显示“金融报销运营费2011.04.28运营费用/办公费金融组-金融组公共-借方8859.48”“金融报销运营费2011.04.28其他应收款/员工往来-人力资源部李某1-贷方8859.48”。(4)日常费用报销单显示填写情况为:右上角备注为“冲李某1”,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申请部门为销售部,申请人为***,备注为冲李某1借款,办公费用为8859.48,大写合计为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肆角捌分,小写合计为8859.48,经办人为***,部门负责、财务审核、财务审批处显示有相应人员签字,签字领款处为空白。***仅认可日常费用报销单中申请日期、申请部门、申请人、办公费用、大写合计、小写合计、经办人处填写的内容为其本人填写,对该报销单显示的其余内容均不认可,另表示该报销单中显示的“冲李某1借款”字样在其报销时是没有的,其并未收到上述款项。蓝色星际公司则主张,***该项诉讼请求所涉款项至其离职时间有九年之久,但其在这九年之间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主张,与其一贯“逢工资有疑义必找”的行事风格极不相符。
2.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2012年7月6日***向李某1发信称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每月A+B工资存在666.82元的差额,每月应补缴住房公积金258.36元。李某1回复称“你的理解有误。我说的补上,只是因为4月份你缺勤的原因导致的减少,其他月份无误,因为已经在B里面补上了”。蓝色星际公司主张,***所称的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实际对应的工资月份为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其称2011年3月份工资只欠几百元而非几千元,可以证明当月工资其已经收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并不完整,主张因工资实行下发制,故邮件中所指的时间为发放日期,对应的工资为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的工资。***另表示,其之所以未在此主张2011年3月工资差额8859.48元,是因为其单独主张了,不属于其邮件中询问的工资计算方法的问题。
(二)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
***主张蓝色星际公司为避税和降低社保缴纳费用,自2011年3月起将其工资拆分为A、B两部分,其中A工资以工资名义直接发放,B工资需要提交票据后以运营报销形式发放,但工资总额仍为12000元,自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其每月A、B工资实发合计约是应发8000元对应的标准,故其按照每月差额4000元的标准主张该段期间工资差额232000元。***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银行对账单。(1)建设银行对账单显示:①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基本每月进账两笔款项(部分情况下第二笔款项迟延至下月支付),摘要为代发工资或报销。②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每月进账一笔款项,摘要为代发工资、报销或自定义。(2)平安银行对账单。显示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基本上每月(或下月初)进账50元,摘要为代发工资。***主张摘要为代发工资与报销的转账,均为其工资,除其中两月合计高于8000元外,其余月份合计均低于8000元。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手机短信。***主张系其直属领导张某向其发送的短信,显示张某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每月(除2014年5月外)发送自3212至6832不等的数额,未附以相应说明。经核对,手机短信载明的数额与建设银行与平安银行对账单载明相应月份的转账情况,可以相吻合。***主张,蓝色星际公司为避税和少缴社保,实行AB工资制,针对B工资每月给员工一个数字,员工按照对应的数字找票据以供报销。蓝色星际公司认可张某的身份及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数字为报销额度。
3.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6日***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内容显示电子邮件内容若干,其中2012年6月21日李某1向***回复关于“5月份的补发工资”邮件中,载明***5月工资条,显示其工资标准为5000元,实发工资为4682.22元,下方注明“另一部分见运营报销,7202.78+220+1005.75=8428.53”。***主张据此可明确看出公司实行AB工资制。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曾通过邮件索要过2011年3月的工资单,如果其认为存在很大差额,但从未提出异议,其解释不能成立。***则主张,邮件中其提及的实发只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不代表已经发放。蓝色星际公司另主张,***在2012年6月就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每月666余元的工资差额及每月248余元的公积金差额提出过意见,却对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4000余元的高达二三十万的巨额工资差额从未提出过异议,更甚至在***于2018年8月与公司沟通病假工资时,对公司按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其病假工资时都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公证书恰恰可以证实公司与***曾就工资标准调整协商过一致,否则按***的谨小慎微的行事风格,必定向公司提出异议且必定留下证据,不可能出现***主张的只是口头异议的情况。
蓝色星际公司主张:1.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好,且***入职后没有任何业绩,故自2011年3月起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此前其并无报销待遇,因***从事销售工作,为了让***积极开展业务,改变“死工资”,故公司每月核算报销的额度后告知***,***以该额度为限提交票据,后公司予以报销。2.***提交的票据不需要严格与业务相关,公司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是因为考虑到其实践中取得和开具发票的难度。3.***2009年8月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就开始向蓝色星际公司索取工资明细单,说明***自入职就十分关注自己的工资发放情况。***入职后至其离职前的十年期间,在不同年份不同月份多达十几次向公司索取列明有工资标准的工资明细单,每月的报销金额都需要其本人填写报销单,其对自己的每月报销金额及报销额度取消也是相当清楚的;***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远超普通劳动者,正如其曾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索取工资明细单与考勤记录,***曾多次通过录音或者调取监控录像的方式来核对工资构成、考勤规则,如其工资或报销金额真的确实存在拖欠,其不可能不向公司提出异议,更不可能出现仅口头提出异议而无任何证据的情况。***则主张,2014年4月其发现B工资减少后,直接找了人事李某1提出异议,李某1称是公司董事长决定的,其并没有找董事长,是因为不想闹得太僵。蓝色星际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
1.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显示***多次要求人事李某1向其发送工资单。李某1分别于2009年8月24日、2011年4月21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6月21日、2012年7月6日、2012年10月22日向***发送工资单或数字。***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均系其为了解工资计算方法而发送邮件询问李某1,其中2012年10月22日李某1回复邮件中的数字,亦是通过隐蔽的方式告知其B工资的实际金额,以便其准备和提交B工资发票,邮件可以证明从2011年3月公司开始实行AB工资薪资结构的事实。
2.日常费用报销单若干。显示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基本上每月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每月数额不等,***曾填报的费用项目包括日用品、交通费用、办公费用、通讯费用、物业供暖,签字领款处为空白,加盖银行付讫章。***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蓝色星际公司并未提交粘贴在报销单后的发票,如提交可看出均是员工自行购买或收集的发票,发票内容与工作无关,购买的商品无明细清单、无审批单据,是可以体现以报销方式发放B工资的重要证据。
(三)2018年4月工资。
蓝色星际公司向***发放的2018年4月工资中扣发2206.9元(8000÷21.75×6)及餐补30元(10×3)。蓝色星际公司主张***2018年4月13日、16日、18日、23日、26日、27日旷工6天,故公司扣发6天工资,之所以扣发3天餐补系公司计算错误。蓝色星际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
1.2018年4月考勤表、打卡记录。其中,考勤表显示***当月13日、16日、18日、23日备注为“旷工”(打印体)、26日、27日备注为“旷”(手写体);打卡记录显示***当月13日、16日、18日、23日并无打卡记录,26日、27日仅有18时许的打卡记录。***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
2.其他员工的外出记录表及打卡记录。显示外出记录表显示其中一名员工称4月13日、16日、18日、20日未打上卡,另有三名员工称4月16日未打上卡,下方经理处显示有签字。打卡记录显示部分员工在13日、16日、18日、23日、26日、28日有打卡记录。***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经其与人事行政总监王霜艳核实,对方称因其2018年4月旷工三天,故扣除6天工资和3天餐补,但其当月正常出勤,是打卡机故障导致无法记录其打卡,其不存在旷工情况,故蓝色星际公司应补发工资。***提举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6日***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内容显示2018年4月24日李某2向***发送电子邮件称“您在本月13、16、18、23号无打卡记录,请您及时回复说明情况,谢谢您的配合!”当日***回复称“我打卡了,应该是打卡机的问题”,并抄送“XXXXXXX”,李某2回复称“您好,麻烦您提供一下您具体的打卡时间!谢谢您的配合”,此后未再显示相应邮件回复。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2.录音。***主张为2018年5月23日其与人事行政部李某2之间的对话,显示“马:……当时你给我发的第二封邮件,当时给我发的是让我提供一下打卡时间是吧?李:对。马:……说让我提供这个时间干嘛呀?李:她说就是我不是有那个邮件能看,她说我怎么感觉很久没见他了,我说反正当时是没有你的记录,然后是给你发的这个邮件,……马:那别的人怎么处理的呀?很多人都没有打上卡,打卡机坏了,都没有记录,他们怎么处理的?李:他们就是有的是当时写的这个条,有的是手填单子,然后领导签字确认的,因为主要是你的那个邮件回复的时候,你的领导也没有就是说回复,做任何回复,所以说属于你自己说了一声你是那个有,但是没有记录。马:什么叫领导也没有回复啊?李:就是说一般像你们销售的时候,就是说通过邮件给他们发过去之后,不是说会抄送给领导嘛,然后领导会回一个确认或者怎么样,比如说你会做一个情况说明嘛,说我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打上或者说是没有记录,领导会回—个确认。马:不是,我告诉你啊,我来咱们公司10年了,以前都是这样发一个邮件,抄送给我们领导,我们领导从来没回复过,说还回复邮件说确认的,因为个人打卡记录,领导不可能跟着你,她又不是跟着你—起上下班,她不可能知道你什么时候打卡了,对吧?……马:而且这块很明显,是咱们打卡机的问题,打卡机坏了,在这种情况下,你更需要确认一下了,是吧?李:嗯嗯嗯。……”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表示***在故意回避自己实际并未提供劳动的事实,只是纠缠打卡机是不是坏了,公司在***无打卡记录又无合理解释和说明,也未经其直接领导确认的情况认定为旷工,系在合理范畴内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
3.录音。***主张为2018年5月23日其在总部监控设备展示厅与产品部刘某之间的对话,显示“马:……咱们不是那个打卡机坏了吗,好多人都没记录上,我的也都没记录上,我现在也没别的办法,只能看看这个了。咱先看—下门口的那个机子。他最多能保存多少天,昨天咱们看是3天,最多保存3天是吧?……因为我想看上个月的。刘:上个月的肯定没有,因为他只有1T的,这—个就是1080P,这也是1080P,这也是1080P,都保存在一个盘里,肯定保存不了上个月的。马:我明白,……”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4.录音及监控录像。***主张为2018年5月24日其向蓝色星际公司所在的物业公司监控室调取了监控,证明其2018年4月到岗上班的情况。录音显示***查询4月13日、16日、18日、23日监控的情况,经对方调取后一同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18年4月13日18:39、2018年4月16日18:34、2018年4月18日17:34、2018年4月23日18:44,对“露天停车场3”位置的监控录像拍摄到身着同样衣着的一名人员出现的情形,其中部分监控可辨识出该人为***。***主张据此可看出其相应日期均到公司的事实。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监控录像仅有***下班的时间,并无上班时间,且***在有机会调取早上上班时段的录像却故意未调取,仅调取了下班时段的监控,是在隐瞒其仅是下班时间来公司打卡然后走人的事实。
(四)2018年7月工资。
双方均确认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为***休病假,蓝色星际公司向***核发上述期间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2000元×80%÷21.75×10天。***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的规定,应按照其工资的100%来核发病假工资,故蓝色星际公司向其支付的上述病假工资并不足额,应当补足差额。蓝色星际公司则主张支付病假工资的标准为《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所载的标准,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
(五)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工资。
蓝色星际公司向***支付的2018年12月工资中扣除“缺勤”工资735.63元,并支付当月餐补190元;向***支付的2019年1月工资中扣除1889.10元(计算方式为:8000÷21.75×5+10×5)。针对扣款原因,蓝色星际公司主张:(1)2018年12月3、4日***旷工,故在2018年12月工资中扣除相应工资(计算方式为:8000÷21.75×2);(2)2019年1月经核实发现2018年12月5、13、25、26、27日***旷工5天,故在2019年1月工资中予以补扣。蓝色星际公司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考勤记录。显示***2018年12月3、4、5日仅在下班时间有两次打卡记录,13、25、26、27日在上下班时间均有打卡记录。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前述日期***打完卡就走了,并未工作。***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其考勤正常,不存在旷工情况。
2.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1)2018年12月3日人力资源部向***等人发送“关于金融事业部考勤调整通知”,载明“各位:金融事业部自2018年12月份严格执行全员坐班制,所有员工统一作息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请各位自觉按照统一作息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及旷工,每日上班、下班指纹打卡记录考勤。如有外出安排,请及时填写《外出单》并由部门总监签字后生效。相关规定,详见《员工手册》三、考勤制度。”(2)2019年1月30日人力资源部向***发送“请确认2018年12月份考勤异常数据”,要求其确认2018年12月5日无上班打卡数据、13日、25日、26日、27日打卡后外出、到下班时间才回司的出勤信息,并称“如果是外出公干,请按照制度规定填写外出单,请务必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部门签字确认的外出单送到人事行政部门备档,如不能提供外出单,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以上日期我们将按照旷工处理,请知悉!截止2019年1月3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收到您针对2018年12月份的考勤异常的相关《外出单》。”未显示***回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3.监控录像。蓝色星际公司主张通过公司环境监控影像可见***2018年12月未出勤脱岗的事实,2018年12月5日无上班的打卡数据,16:04来司,17:17外出。2018年12月13日8:52打卡后,8:53外出,18:10回司。2018年12月25日8:47打卡后,8:50外出,17:40回司。2018年12月26日8:48打卡后,8:58外出,17:39回司。2018年12月27日8:48打卡后,8:52外出,17:44回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主张,其无需坐班,销售需要拜访客户和寻找销售机会,其外出一般均是拜访客户,与客户进行当面拜访,一般先电话联系,之后实际拜访,因为时间太长了,其在职期间一直都这么工作,其不可能给客户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公司也比较远,按公司要求打卡之后再外出拜访客户,均是按公司要求做的,其认为现有证据足够了,没有其他证据提交。此外,从2018年1月-2019年2月期间其打卡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12月4日前其每天打1次卡,就无需填写《外出单》,全天任何时间打卡即可;2018年12月4日后,其每天上下班都有打卡记录的话,也无需填写外出单,可见,公司对于销售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天打1次卡即为正常出勤,另表示蓝色星际公司为赶其走,于2018年12月3日要求其所在部门的5名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但未与员工协商也未经过员工大会表决;蓝色星际公司称其旷工的当日其并未旷工,进到办公区后拿了文件、U盘之类的就去拜访客户。***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录音。***主张为2019年1月30日其与人事行政部负责考勤的员工秦某之间的对话。显示:“马:我问你一下,咱们公司销售,正常打卡,是不是就不需要填外出申请单了。秦:这个—般来说是不用的。但是要看每个部门总监,签字的时候哪些需要签,哪些不需要签,这个得问你们总监,……是你们总监说,因为有些人,他可能早上来了,他晚上也来了,那就证明他不在公司,比如去跑业务去了,就需要你们总监签字。马:别人都签了吗?秦:其他人都签了这个月的。马:每天都签了?秦:对,每天都签。……马:那对于这个有正常打卡记录的,是不是不填单子啊?外出单子不用填是吧?秦:嗯,可以,这是不用填的。马:嗯行,知道了。”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秦某在整个录音中一直强调的是外出需要总监签单子,秦某只是整理考勤,其无权就***的问题作出认定,***所援引的话语与秦某开始的答复存在矛盾。
2.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6日***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内容显示2019年1月30日***发送邮件向秦某索要2018年1月至7月的打卡记录,对方回复的打卡记录中载明该期间***存在大量的每天仅于下班时间前后打卡的记录。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一直需要坐班,其未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的规定,均是下班前后来公司打卡,其公司此前并未严格扣除***的工资,是因为***是客户介绍来的员工,故公司对其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六)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工资。
2019年2月***请休1.5天事假,蓝色星际公司向***转账支付了当月工资5672.69元。2019年3月***出勤3.5天,其余时间请休事假,蓝色星际公司未向其支付当月工资。2019年2月、3月***每月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均为1769.61元。***主张蓝色星际公司应按照每月12000元的标准向其补足工资差额。蓝色星际公司则主张***按照调整前的工资标准主张工资缺乏依据,2019年2月扣发***事假工资597.70元,2019年3月***的应发工资1557.24元不足以负担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1769.61元,故不应再支付其当月工资。
二、年休假情况。
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在职期间其公司认为其每年应休15天法定年休假、上限为10天的福利年假(根据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给或不给),但后发现***在学校的工作期间不应计入其工龄,故认为***每年应休10天法定年休假,并主张***实休年休假的情况为:2018年实休11天法定年休假(2018年2月14日、2018年3月16日、19日至23日、26日至30日),2019年实休11天法定年休假(2019年2月3日、2019年2月2日、11日至15日、18日至22日)。蓝色星际公司提举了《请/休假申请单》若干显示:(1)请/休假类型处显示同时勾选了“带薪年假”及“福利年假”;事由处填写为“2017.3.1-3,3.6-10,3.13-17,3.20-22,共16天”;下方部门审批及考勤员签收显示相关人员签字,考勤员签收日期填写为2017.3.1。(2)请/休假类型处显示同时勾选了“带薪年假”及“福利年假”;事由处填写为“2017年年假,3.16,3.19-23,3.26-30,共11天”;下方部门审批及考勤员签收显示相关人员签字,考勤员签收日期填写为2018.3.16;员工休假信息处填写为“2017年可休带薪年假25天,已休14天,剩余11天”,天数处显示被划掉。(3)请/休假类型处显示同时勾选了“带薪年假”及“福利年假”;事由处填写为“2.2,2.11-15,2.18-22。10天2018年福利年假,1天2018年带薪年假”;下方部门审批及考勤员签收显示相关人员签字,考勤员签收日期填写为2019.1.30。蓝色星际公司表示,因公司搬家事宜,很多考勤事务未处理,故未对前述申请单进行很好的复核就签字了。***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工作年限已满20年,每年应休法定年休假15天、福利年假10天,实休情况为:(1)2017年3月休的是2016年年休假。(2)2018年休假单中休的是2017年年休假,另于2018年2月14日休2018年法定年休假1天。(3)2019年休假单中休的是2018年年休假(其中福利年假10天,法定年休假1天),另于2019年2月3日休法定年休假1天。针对未休福利年假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工资,***表示蓝色星际公司就此未与其约定,也并无相应规章制度,但其认为福利年假与法定年休假性质相同,故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针对其工作年限提举了以下证据:1.连续工龄审定表。显示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在案外单位担任教师。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04年10月至2007年1月、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案外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三、通讯费报销情况。
双方均确认***每月通讯费上限为150元,蓝色星际公司为其实报实销至2018年9月,此后未再报销。***主张蓝色星际公司应为其报销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讯费(148.5×5=742.5元),其均提交了报销申请,上级领导张某也审批通过,但公司未给其报销。***就其主张提举了通信服务费发票,显示账期201810-201902期间每月数额均为148.50元,开票名称为蓝色星际公司。蓝色星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张某审批通过只是一个手续的事情,系因张某对***很顾忌,担心其打击报复,是否报销的最终审核权在公司,因***不提供劳动,通讯费并非因工作产生,故不应再为其报销。***对此不予认可。
2019年3月12日***以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手机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9]第563号裁决书,裁决:一、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1年3月份工资差额8500元;二、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差额232000元;三、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4月份工资差额2236.9元;四、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2月份工资差额1471.26元;五、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六、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至2019年3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28元;七、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1960.5元;八、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321.84元;九、蓝色星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手机费报销款594元;十、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与蓝色星际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工资一节。针对以下期间工资是否足额支付,法院逐一认定如下:(一)2011年3月工资。首先,2011年3月***填报了日常费用报销单,显示应报销办公费用8859.48元。蓝色星际公司主张该部分已以现金形式向***支付,并提举了相应的财务凭证。此后***向人事发送的电子邮件主张其他工资差额项时,将前述8859.48元核算入2011年3月实发工资中,可以印证蓝色星际公司的主张。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2019年3月12日***提起仲裁,现其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蓝色星际公司拖欠其2011年3月工资差额8859.48元,故对其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该项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蓝色星际公司要求无需依据仲裁裁决向***支付2011年3月工资差额8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第一,针对***所述的“A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职期间与蓝色星际公司先后签订了三次《岗位聘任书》,先后约定月工资为12000元、3500元、5000元,***未举证证明签订前述聘任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晓并须承担签字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据协议约定内容作为认定该项工资数额的依据。第二,针对***所述的“B工资”。2011年3月起蓝色星际公司每月告知***一个数额,***按照该数额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并提供发票,蓝色星际公司向其发放该数额。就此,一方面是每月事先告知一个数额且每月数额不一致的方式,与费用报销实报实销的惯例不符;另一方面是报销种类中的“日用品”“物业供暖”等明显不属于业务运营费用的项目,蓝色星际公司也为***报销。蓝色星际公司就此解释为“***提交的票据不需要严格与业务相关,公司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是因为考虑到其实践中取得和开具发票的难度”。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费用报销的常规审核惯例,故蓝色星际公司的该项解释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纳,并认定以每月以报销形式向其支付的业务运营费用,虽数额为浮动,但属于对业务运营的补贴性质,应纳入工资的范畴。鉴于在长达数年的期间内,***逐月按照蓝色星际公司告知的数额,在报销单中自行填写该数额并依据该数额准备发票,其未举证证明曾对该数额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对每月运营补贴数额达成了协商一致。第三,2015年底2016年初逐步取消运营补贴、调增工资数额,并实施至2019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时。通过本案现有证据可见,***对其工资是否足额发放这一情况密切关注并及时向公司进行询问,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均未能举证证明曾就工资标准的变更提出异议,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对***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其按照每月12000元的标准与8000元的差额、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蓝色星际公司要求无需依据仲裁裁决向***支付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差额232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2018年4月工资。结合***提举的录音、监控录像,以及蓝色星际公司提举的其他员工的外出记录表中所载称未打上卡的情况,可以印证***关于2018年4月因打卡机故障而未能打上卡的主张。蓝色星际公司未能提举有效证据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故应向***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36.90元。
(四)2018年7月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针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以不同的规定,鉴于二者效力等级均为中央规范性文件,依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原则,应适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经审查,蓝色星际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病假工资并无不当,***主张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缺乏依据,对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工资。结合***2018年1月至7月期间的打卡情况、以及未正常打卡期间未扣发工资的情况,可以印证***关于蓝色星际公司对其无坐班要求、其每天打1次卡即为正常出勤的主张。蓝色星际公司未能就打卡与工资不一致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采纳***的该项主张。2018年12月蓝色星际公司要求***执行坐班制及上下班打卡,但未能就考勤方式的变更与***达成协商一致,故该公司以***2018年12月旷工为由,在其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中共计扣发2644.73元缺乏依据,应向***补足差额。
(六)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工资。2019年2月***请休1.5天事假,2019年3月***出勤3.5天,其余时间请休事假,***每月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均为1769.61元。结合前述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经核算后,法院认定蓝色星际公司并不欠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对***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该段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于蓝色星际公司要求无需依据仲裁裁决向***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1960.50元、2019年3月工资差额321.84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以蓝色星际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鉴于蓝色星际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故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提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时连续工作年限已满20年,故法院认定其2018年、2019年每整年应休15天法定年休假。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内容及双方陈述可见,***2018年、2019年实休法定年休假共计3天,经折算后,蓝色星际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10298.85元。至于***每年10天的福利年假,未休完的情况下应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鉴于***未举证证明与蓝色星际公司存在未休福利年假折现补偿的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故对其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未休福利年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报销通讯费一节。***每月享有报销上限为150元的通讯费待遇,2018年9月后蓝色星际公司未再为其报销。蓝色星际公司未举证证明通讯费为附条件报销及拒付理由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蓝色星际公司应为***报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通讯费742.5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蓝色星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36.90元;二、蓝色星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644.73元;三、蓝色星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四、蓝色星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未休法定年假工资10298.85元;五、蓝色星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报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通讯费742.5元;六、确认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1年3月工资差额8500元;七、确认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差额232000元;八、确认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1960.50元;九、确认蓝色星际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3月工资差额321.84元;十、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一、驳回蓝色星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关于年休假,蓝色星际公司主张该公司规定休完法定年休假才休福利年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就上述休假制度向***告知。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与蓝色星际公司争议的各项工资差额,本院认定如下:(一)2011年3月工资差额。***主张蓝色星际公司欠付其2011年3月工资差额8859.48元,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已经现金支付。蓝色星际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及日常费用报销单在金额、支付方式、申请报销人等内容与该公司的主张能够互相印证。虽然日常费用报销单上领款人处没有***签字,但根据***在2012年4月向蓝色星际公司人事李某1发送的电子邮件,***曾就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差额进行过主张,双方均确认每月工资实行下发制,并确认***在电子邮件中主张工资差额的期间包含2011年3月,鉴于***在电子邮件中并未就8859.48元提出异议,现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予以佐证,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1年3月工资差额8859.48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争议焦点在于***的工资标准。蓝色星际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以报销形式向***支付的业务运营费用纳入***的工资范畴。***主张其在职期间工资标准均为每月12000元,自2014年4月起蓝色星际公司按照应发8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但根据***向蓝色星际公司人事发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可知,***在上述期间曾多次向蓝色星际公司索要工资单,工资单中对其工资标准及实发工资数额均有记载,***亦曾多次就工资差额提出异议,但均不涉及本案中其主张的每月4000元工资差额,与常理不符。故***主张其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均为12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以月工资标准12000元为由要求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32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2018年4月工资差额。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在2018年4月13日、16日、18日、23日无打卡记录、26日、27日仅下班时间打卡,构成旷工并扣发工资,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蓝色星际公司上述日期打卡机出现故障,部分员工亦出现未打上卡的情况,蓝色星际公司虽主张上述日期仅部分时段打卡机故障,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仅凭***打卡异常不足以证明其旷工事实,且监控录像及录音显示***在无打卡记录的日期亦曾出现在蓝色星际公司,该公司虽主张监控录像显示***仅在下班时段出现在公司,但该公司作为具有用工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日期***未全天在岗或未提供劳动,故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在上述日期构成旷工并无需支付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36.9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3日工资差额。***就该项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处理。上述期间,***请休病假10天,蓝色星际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病假工资,符合双方约定且未低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要求按照月工资标准12000元核算上述期间病假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在2018年12月3日、4日、5日无上班打卡记录,13日、25日、26日、27日打卡后外出未填写外出申请单,根据“关于金融事业部考勤调整的通知”构成旷工,故扣发工资。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关于金融事业部考勤调整的通知”与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一致,仅是重申考勤方式并非变更考勤方式,但根据***提交的2018年1月至7月打卡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可知,蓝色星际公司此前对***未执行《员工手册》的考勤规定,现该公司发出考勤调整通知系对劳动者考勤管理方式的变更,该变更与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不相矛盾,但用人单位应就此向劳动者作出清晰明确的通知。但根据***提交的其与该公司负责考勤的员工秦某之间对话录音的内容,秦某确认有正常打卡记录不需要填外出申请单,与该公司的通知内容不一致,鉴此,本院认为蓝色星际公司就考勤管理进行调整的通知存在瑕疵,该公司将上述日期计入旷工,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蓝色星际公司关于***2018年12月存在旷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该公司主张无需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2019年2月及2019年3月工资差额。双方确认***2019年2月请休事假1.5天,2019年3月实际出勤3天,其余时间请休事假。***2019年2月、3月每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1769.61元。蓝色星际公司按照月工资标准8000元核发***工资并无不当。经核算,蓝色星际公司不存在欠付***2019年2月及2019年3月工资的情形。***以月工资标准12000元为由要求蓝色星际公司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蓝色星际公司主张***在案外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不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时连续工作年限已满20年,故自2018年其每年可享有法定年休假15天。关于福利年假,蓝色星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关于先休法定年休假,后休福利年假的规定已向***公示,***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对未休福利年假进行折价补偿的约定或制度规定,故双方关于福利年假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蓝色星际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298.8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蓝色星际公司、***关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前所述,***要求按照月工资标准12000元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蓝色星际公司主张该公司未欠付***工资差额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蓝色星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通讯费。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蓝色星际公司未为***报销通讯费,蓝色星际公司主张***未提供劳动,通讯费非因工作产生故不予报销,但在此期间该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故蓝色星际公司关于***未提供劳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蓝色星际公司主张无需为***报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通讯费742.5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蓝色星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五元,北京蓝色星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朱 华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湉
书 记 员 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