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94号 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新际路10号南宁东盟企业总部港一期C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20111T(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江,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 2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7元,减半收取为8538元,由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