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4297-1号
原告: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政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未来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超。
原告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政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8元,减半收取4479元,由原告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