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民初5842号
原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包俊义,总经理。
被告: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十纬路交口西侧三联大厦1门2403(-1室)。
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计83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