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包俊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7)津0116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9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占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