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7375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经理。
被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包俊义。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晨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