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与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7617号
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玉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