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民初7802号
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西路3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7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现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莞盛达电缆(东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