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24民初226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199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8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