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茂名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大道**大院**第******。
负责人:蔡建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格睿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统建楼**908iv>
法定代表人:柳红滨。
原审被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西海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林春杰。
上诉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茂名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格睿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4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茂名第一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