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市润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1054号之四
原告:珠海市润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林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女,系公司财务。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婕,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荣欢,男,汉族。
原告珠海市润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荣欢合资、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润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润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99元,审计费人民币170000元,合计177799元,由原告珠海市润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擎轩
人民陪审员  杨燕梅
人民陪审员  廖宁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阳伟萍
陈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