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中华大街与滨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0楼A座。
法定代表人:林春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的(2015)邯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镇洪
审判员 张敏清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