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中华大街与滨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0楼A座。
法定代表人:林春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邯郸市滏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的(2015)邯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镇洪
审判员  张敏清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