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第46号
申请执行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十楼A座。
法定代表人:林春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淼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成峰路马头铝厂南侧(磁县西光录镇杏园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鑫淼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鑫淼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的(2014)邯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镇洪
审判员 张敏清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