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相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902民初3066号
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号西海大厦*楼**楼。
法定代表人:林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婕,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茂名市相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国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相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晓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 涛
书 记 员 潘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