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财保10号
申请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三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
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逸祥,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礼节路(信阳宾馆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群峰。
申请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信市国用(2014)第20069号】,保全限额为26821813.75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9月20日,珠海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信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信市国用(2014)第20069号】价值26821813.75元的部分。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志欣
审判员 陈皖琰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