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2民初2818号

申请人: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心田村大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2YBBCQ0C。

法定代表人:赖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宏,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怡景嘉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PN0T7C。

法定代表人:徐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936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936元,期限一年。

申请费3070元,由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秀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吴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