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2民初2818号之一

原告: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心田村大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2YBBCQ0C。

法定代表人:赖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宏,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怡景嘉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PN0T7C。

法定代表人:徐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代码113506220038919610。

法定代表人:张荣发,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以自愿与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和县旗秀石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

审 判 员 郑秀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吴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