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3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审被告:奈***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沙日浩来镇规划2区(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金诺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北大板路西济美华睿园E座5层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奈***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金诺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源
审 判 员 王 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