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藏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告:内蒙古金诺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北大板路西济美华睿园E座5层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奈曼旗龙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沙日浩来镇规划2区(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金诺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奈曼旗龙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