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526号
原告:飞跃(台州)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道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陶***44幢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前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椒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跃(台州)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前所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飞跃(台州)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跃(台州)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848元(已减半,原告飞跃(台州)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1696元),由原告飞跃(台州)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金国梁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