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131号
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9767。
法定代表人:祝加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2号济南国际创新设计产业园D座五楼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811L8K。
法定代表人:翟建修,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峰景鉴筑分理处银行,账号:37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转山西路支行,账号:3705********),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峰景鉴筑分理处银行,账号:37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转山西路支行,账号:3705********),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