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554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济南历城柳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坤,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被告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被告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材料款36280元,并从起诉之日,以362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日,***、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2018年改厕材料代收代发及验收审计的工作部分承包给***……本协议约定综合单价,三格化粪池按照40元/套,粪尿分集式按照20元/套,数量以最终结算数量为准……详见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9年2月3日,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人工费。全部工作完成后,2020年6月19日,经双方结算,三格化粪池607套,计款24280元;粪尿分集式600套,计款12000元。两项合计36280元。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桑某在结算单中签字确认。后***向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催要该款,但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以西营镇人民政府未向自己付款为由推拖。***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恳请查明事实,判若所请。
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济南市南山区西营镇人民政府新型环保厕具采购及安装》(合同编号:JNNGH-XYZ-2018006)第十条约定“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二条约定“三格化粪池共计415套、粪尿分集设备及安装300套”,***的事实理由称“双方结算三格化粪池共计600套,粪尿分集设备600套”,明显是虚假陈述,同时其陈述“2019年2月3日,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该款项系桑某个人借款给***,有桑某与***的微信截图与借条为证,可以证明***也在虚假陈述;2.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与***签署过《合作协议》,***系自然人,无授权代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代收代发新型环保厕具,且其无资质进行任何审计验收工作。该协议系桑某与***共同串通伪造签署的侵害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即使本案《合作协议》有效,***也未实际履行过任何合同义务,其材料款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3日,***与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将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2018年改厕材料代收代发及验收审计的工作部分承包给乙方。双方协议如下:一、工程内容工程内容为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新型环保厕具代收代发及验收审计工作。乙方负责接收甲方为西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货物,并按照规格要求验收。发现缺失或损坏部件当天及时向甲方反应,否则按照货物完整齐全接收,日后发生的短缺材料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西营镇建委的要求将货物分发至各个村,并及时写好货物验收单,与各村交接货物列好清单,日后发生的短缺材料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做好货物发放的统计工作,并依据甲方要求每周提供各村的领用材料情况表。乙方负责《济南市南山区西营镇人民政府新型环保厕具采购及安装》合同的验收及审计工作。二、费用本协议约定综合单价,三格化粪池按照40元/套,粪尿分集式按照20元/套,数量以最终结算数量为准,据实结算(乙方为甲方开具收据)。”杨会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尾部盖章确认,***在尾部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对该协议不知情,系桑某与***两人私自签署,本合同不符合商业及正常施工约定,但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协议中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向本院提交了桑某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一份,载明:“……三格607×40元=24280元干湿600×20元=12000元桑某”,拟证明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的数量明细。经庭审质证,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桑某已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股权变更,桑某签字处的日期明显有改动,把2021年2月6日变更为2020年12月19日,该份证据存在瑕疵,不应被法院采信。
3.***向本院提交工作记录本一份,载明了地址、时间、数量,王某、李某1、李某2等人在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拟证明***履行过合同义务。经庭审质证,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工作记录本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代收代发义务,该记录仅是各村的统计情况,与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接收货物统计表存在出入,该证据中并无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人员的签字确认,不应当被法院采信。
4.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2019年12月山东泉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农村改厕项目监理验收证明》复印件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NNGH-XYZ-2018006)复印件一份、《业务支出明细记录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涉案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山东泉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并未进行任何验收与审计,西营镇各村均有村民(实际施工人)进行涉案货物的接收人,***作为西营镇石岭村的施工人员之一仅接受了管25根、帽30个、大弯头30个、螺丝26斤(约1000个)、圈5.9斤(约1000),未进行过任何改厕材料的代收代发工作。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向本院提交《借条》复印件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桑某(¥20000)***2020.8.8”,拟证明桑某给***的20000元系借款,***存在虚假陈述。经庭审质证,***对上述其签字的部分明细予以认可,而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也认可***接收货物,只是数量上有不同,这就直接的证明***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合同义务履行的多少,应当以桑某提交的结算单为准。***认可借条是其签字,但是签名之上的内容是桑某所写,桑某代表公司付了***2万元之后,让***在借条中签字,实际上是收条,***和桑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5.另查明,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系桑某,2020年7月2日变更为翟建修。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其材料款36280元的诉讼请求,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并未与***签署过《合作协议》,该协议系桑某与***共同串通伪造签署,即使本案《合作协议》有效,***也未实际履行过任何合同义务。关于《合作协议》的签订,本院认为桑某系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认可《合作协议》中公章的真实性,故对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协议的履行,***向本院提交的由桑某出具的结算单、工作记录本等相互印证,结合庭审中***关于《合作协议》履行过程的陈述,***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利息:以362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人工费36280元;
二、限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以36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露露
书 记 员  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