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彩正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7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项目(南区)22号楼1507室。
法定代表人:翟建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坤、陈燕燕,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中彩正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777号A座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津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王瑞,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彩正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895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提供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委托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出具的倍德结字【2021】第081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农村改厕工程新型环保厕具材料报告书》一份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交货事实的证据《出库单》数量、金额均系被申请人伪造,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农村改厕工程新型环保厕具材料报告书》审计的实际供货数量严重不符,《出库单》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相差巨大,不符合常理。提交中彩董事会暨战略发展委员会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系共同投资合作的项目,并未实际发生买卖事实与关系。2.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的事实缺少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一审中被申请人掌握并提交申请人与4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合同》原件的事实、翟建修个人银行流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唐王厕改项目投标保证金)、QQ邮箱审批流程(桑立峰发起、被申请人法人赵津锋最后审批)、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赵津锋和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韩所长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协调港沟厕改项目回款事宜)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四个厕改项目是双方共同投资合作的项目。3.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完成了交货义务的事实缺少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中彩正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农村改厕工程新型环保厕具材料报告书》仅是对“送审的项目”进行了核算,无法证明申请人实际供货量。2.出库单上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桑立峰的签字,买卖合同上有申请人的盖章,表明其对合同和出库单的认可。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四方《投资合作协议》,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但仍然继续存续,因此,申请人仍是独立法人,桑立峰仍是其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被申请人员工。双方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应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出库单》,设有专门的仓库负责人,桑立峰作为出库经手人签字,应当认定为对其从仓库中提取货物数量及金额的确认。其作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原判决依据《销售合同》《出库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涉及的款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申请人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双方盖章确认的倍德结字【2021】第081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被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同理,申请人提交的作为新的证据的倍德结字【2021】第081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农村改厕工程新型环保厕具材料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款项数额的依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亦不能否认本案系两个独立法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
综上,申请人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