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946号
原告: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西段路北(**一村居委会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97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2号济南国际创新设计产业园D座五楼5-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2MA3C811L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源县城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