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路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武汉路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100号
原告:***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6069311。
法定代表人:郑尧燕,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汉江春苑2-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63458258X。
法定代表人:赵素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