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6424号之二
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4637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腾飞,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币565.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