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盛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京顺盛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36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
被告:南京顺盛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凡路18号24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314355U。
法定代表人:王小五,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顺盛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惠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鸿雁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