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9275号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安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铁夫
被告: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莄口镇新街(水电站左侧岳阳县莄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安页岩空心砖厂诉被告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志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安页岩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安页岩空心砖厂负担。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卿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