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1财保1号
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开发区康王乡龙凤村雄庄组。
法定代表人:刘兴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筻口镇新街(水电站左侧岳阳县筻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陈,执行董事。
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额度为20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诉前财产保全金额应当以所诉尚欠合同标的额158251元及适量的实际损失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6个月。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