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1民初2302号
原告:岳阳鸿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公田镇塘田村(沙河渡槽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2N9P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筻口新街(水电站左侧岳阳县筻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8WEQ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岳阳鸿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岳阳鸿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了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好纠纷,原告岳阳鸿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鸿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征收1950元,由原告岳阳鸿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