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宏瑞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宏瑞建设有限公司、安吉绿色家居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23财保267号
申请人安吉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吉绿色家居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330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吉绿色家居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0330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吉绿色家居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33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303308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30330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吉宏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银霞
书记员  方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