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392号之一
原告:**明,男,1989年10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D12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P0CAX7G。
负责人:***。
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凤凰路龙福二苑小区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09133185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鹿城南路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GD4Q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明诉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明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明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