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明、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392号之一 原告:**明,男,1989年10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D12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P0CAX7G。 负责人:***。 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凤凰路龙福二苑小区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09133185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鹿城南路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GD4Q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明诉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明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明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