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xxxx幢x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凤凰路龙福二苑小区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鹿城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新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