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9236号
原告: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振兴路25号恒福商务中心8层办公室03号。
法定代表人:潘熙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绮文,广东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金碧湾花园小区九号楼C幢首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浩飞。
原告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进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容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