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阳,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302省道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MA3X7KY95R。
法定代表人:李国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科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春丽
书 记 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