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财保124号
申请人:淄博中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UDHYJ9K。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高苑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训龙,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YH8X7。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英伟,经理。
被申请人:张霞光,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申请人淄博中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霞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申请人淄博中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中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