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信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信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彩工业园2期雅苑4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英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信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鄂0691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674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