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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331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大箕铺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柯梦兵。
被告: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英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曹国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
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4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6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