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3589号
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9FHL6PXD,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经一路西侧颍川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YH8X7,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勇